|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换证、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09-26 信息来源:厅行政服务中心   
  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换证、备案。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三、变更、换证、备案   (一)变更名称   1.申报条件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直接登记可忽略此项);   (2)变更名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必要性,更名前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8)变更后负责人及理事、监事名单;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直接登记可忽略此项);   (2)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6)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申报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改变;   (2)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6)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章程修改核准   1.申报条件   (1)章程的修改内容必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相符;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章程的内部程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五)变更住所   1.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会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5)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   1.申报条件   (1)开办资金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原件)。   (七)证书换证及补办   1.申报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期或者遗失。   2.申报材料   (1)更换证书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如果是证书丢失的还需到省级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更换证书时应附上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八)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1.申报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印章样式;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五、审批时限   业务主管单位和名称变更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事项为即办事项,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八、诉求渠道   0591-87676260(厅效能办)。   九、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www.fjsmzt.gov.cn)或福建社会组织网(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下载。   十、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279352。   乘车路线:请乘坐公交车1路、8路、18路、19路、20路、61路、74路、75路、80路、88路、101路、102路、128路、310路、K1路到鼓楼站下车。   十一、办公时间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  
 
 
本文链接: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zxbs/bszn/mf/201510/t20151026_108889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