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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5:13:23 |只看该作者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相关问题答疑
2014-03-07


 来源: 西安晚报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

  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

  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

  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

  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年度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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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08:47:59 |只看该作者
住宅“禁商令”将解封 福州商业地产山雨欲来
来源:福州晚报

     福建省工商局最新消息:住宅将可有条件地用于公司注册。而同样面积同样地段的住宅租金,仅是写字楼的一半,相对于高档写字楼,则便宜得更多,这或将意味着——
  备受关注的住宅可否注册公司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了答案。昨日,来自福建省工商局的最新消息称,只要不扰民,家庭住宅可以申请办公司。这意味着,福州市自2011年5月起开始的住宅无法注册为公司地址的政策或将改变,这对福州房地产市场格局也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http://fz.focus.cn/news/2014-03-13/4808530.html?pvid=tc_tuan&a=&b=%E4%BD%8F%E5%AE%85%E7%A6%81%E5%95%86%E4%BB%A4%E8%A7%A3%E5%B0%81%20%E6%A6%95%E5%95%86%E4%B8%9A%E5%9C%B0%E4%BA%A7%E8%BF%8E%E6%98%A5&c=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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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08:19:41 |只看该作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周 瑛(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游建胜(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林兵武(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秘书长)

  钟安平(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汪洁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委 员:郑琳芳(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高级会计师)

  周建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部长)

  李道兴(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学会部主任)

  郑玉明(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部副部长)

  谢建宁(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工作部副主任)

  黎 昕(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叶先宝(福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 建(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孟源(省医学会秘书长)

  设立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任由汪洁生同志兼任。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3月20日
http://www.fjsmzt.gov.cn/xxgk/zfxxgk/xxgkmu/mzyw/shzzgl/201403/t20140331_706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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